房东不同意转租,支付给二房东的转让费能够全部追回吗?
来源:刘志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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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0日纪XX与铺面所有人章XX签订了关于城隍庙大世界的二楼XX号的《店面出租合同》,合同约定了租期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以及在租期内无权转租等内容。2012年3月,洪XX得知纪XX承租的铺面要转让,便于2012年3月18日与纪XX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纪XX将店面的经营权转让给洪XX等事宜;洪XX支付给纪XX转让费4.5万元。2012年5月,因合同到期,铺面所有人章XX要求收回铺面,而洪XX坚称自己已按期交纳租金并合法经营,坚决不同意章XX要求收回铺面,章XX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洪XX搬出铺面并赔偿相关损失。后经法院判决确认:洪XX与纪XX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洪XX搬出店面,并按每月1500元租金支付给章XX。洪XX在该店内从2012年4月经营至2012年6月。洪XX于是也向人民法院起诉,向纪XX追讨转让费4.5万元,并要求纪XX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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