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汉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保险,保险金可以替代工伤赔偿吗?
来源:刘志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0
浏览量:1631

案例概况: 2012年10月XX县水泥厂为了节约成本,大部分员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该厂人力资源王经理,经保险业务员建议,为没有参加社保的员工都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受益人全都是填写为该工厂,一年的保费在18000多元,老板对王经理这一做法很是赏识。2013年4月,该厂材料员小吴出去办事在路上被一辆无牌电动车撞了,车辆逃逸,小吴被撞成左腿骨折,工厂垫付了小吴的医疗费用等3万多元。治疗结束后,王经理自以为买了商业保险,就直接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来处理赔偿事宜,拿到赔偿金后,将扣除医疗费余下钱款作为补偿支付给了小吴。小吴经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到,他不仅可以获得工伤赔偿,意外险赔偿金也应赔偿给他本人,对单位此种处理结果不予接受,于是聘请律师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人观点:   一、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法定责任,而为员工购买团体商业保险是在尽到责任之外的福利措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且相关的地方也有相应细致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本案中水泥厂由于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应当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员工购买意外保险吗?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具有保险利益呢。因此本案中水泥厂可以为其员工购买意外保险。 三、保险金应该赔付给员工还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员工购买意外保险但是这并不意味发生意外后,用人单位就有权获得保险金的赔偿,因为《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投保人虽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在“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范围内,且必须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而本案水泥厂指定自身为保险受益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水泥厂无权获得保险金的赔偿,保险金应该赔付给被保险人小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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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志汉
  • 执业律所:
    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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